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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宏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宏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宏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6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宏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宏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原宏安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沿新乡市高铁东站站前一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宏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4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原宏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原宏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原宏安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沿新乡市高铁东站站前一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宏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4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原宏安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原宏安的基本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原宏安无违法犯罪记录。3、查获经过、关于原宏安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9日16时,原宏安醉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沿站前一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正在值勤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民警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抽血。将其口头传唤到六大队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当日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宏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46mg/100ml。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送检专用物证袋证实,2017年2月9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原宏安血样及送检情况。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对原宏安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6、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原宏安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为B2及其驾驶车辆信息。7、现场方位图、机动车照片证实,原宏安涉嫌危险驾驶案的查获地点及涉案机动车情况。8、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证实,原宏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0.46mg/100ml。9、情况说明证实,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执法记录仪工作站硬盘被病毒入侵,视频无法下载刻盘。10、被告人原宏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9日中午其在卫辉喝了两瓶多雪花啤酒,后驾驶豫G×××××号牌黑色尼桑轿车去高铁东站送儿子,下午四点左右从高铁东站售票厅附近开到北边出站口,沿站前一街向北开了100米左右,在堤湾村路口被值勤民警查获。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宏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原宏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宏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宝峰人民陪审员  尚玉平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