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076号原告:顾某某,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被告:马某某,女,1997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山县,现住址不详。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户籍地为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但被告及其父母已搬迁至外地7-8年的时间,并不在其户籍地居住,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