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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催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涛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51号申请人:苏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苏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918股(股权证编号为0004508)记名股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涛有权请求补发。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涛负担。审 判 长  葛沂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