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催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涛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51号申请人:苏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苏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918股(股权证编号为0004508)记名股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涛有权请求补发。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涛负担。审 判 长 葛沂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