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申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安宣政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统盈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党堤虎、海河、贾双、潘新华、张健、甘久通、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宣政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统盈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党堤虎,海河,贾双,潘新华,张健,甘久通,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宣政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治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统盈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开顺,男。一审被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平,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党堤虎,男。一审第三人:海河,男。一审第三人:贾双,男。一审第三人:潘新华,男。一审第三人:张健,男。一审第三人:甘久通,男。一审第三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西安宣政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政殿物业)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统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盈公司)、一审被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党堤虎、海河、贾双、潘新华、张健、甘久通、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宣政殿物业申请再审称,其与��盈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方(统盈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又约定,承租方统盈公司应当如期缴纳租金,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三个月宣政殿物业有权收回房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统盈公司)承担。2016年1月29日,统盈公司也向宣政殿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2月1日前支付涉案商铺租金180万元。如未如期支付租金,宣政殿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所有商铺。但统盈公司未按约定向宣政殿公司支付2016年度的租金,且至今未向宣政殿物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统盈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宣政殿物业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所有商铺,并有权收取滞纳金,每天按租金的1%计收。根据该约定,截止2016年3月20日,统盈公司应支付租金716118元并支付滞纳金572894元。并且统盈公司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已经收取了���户2016年3月20日以前的租金。请求:判令统盈公司支付宣政殿物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房屋占有使用费716118元并支付滞纳金572894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统盈公司承担。统盈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宣政殿物业负责协调本地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宣政殿物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要提供上述材料,但是签订合同后宣政殿物业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产证及消防证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关于2016年的租金,首先在2015年年底宣政殿物业无故向涉案房屋停水,导致统盈公司的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租金无法征收。统盈公司要求宣政殿物业办理消防手续,未缴纳2016年租金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因此统盈公司没有义务承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滞纳金。基于公平原则,由于宣政殿物业存在过错,二审综合本案涉及房屋大面积闲置的事实做出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统盈公司是否应支付宣政殿物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房屋占有使用费716118元及滞纳金572894元的问题。统盈公司与宣政殿物业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面积超过11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未经消防验收,禁止投入使用。涉案房屋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宣政殿物业作为出租人存在过错,并且宣政殿物业在2016年3月采用停水停电等行为阻止统盈公司继续管理使用涉案房屋,原审综合考量宣政殿物业的过错,未予支持其要求支付2016年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滞纳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宣政殿物业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宣政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