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新华与黄艳艳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华,黄艳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089号 原告:贺新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黄艳艳,女,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原告贺新华与被告黄艳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贺新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新华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贺新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