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成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国,杨德喜,李翠华,杨成,赵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89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德喜,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翠华,女,满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淑芬,女,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宋建国与被执行人杨成、杨德喜、李翠华、赵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2933元及利息。就四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杨成、李翠华、赵淑芬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李翠华、赵淑芬在北京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杨德喜在北京地区登记有唯一住房,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该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现不宜采取变现措施。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成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德喜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四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