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战胜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战胜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4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战胜煤矿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德举,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被申请人: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战胜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01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账户(261129211867)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79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