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收粮与被执行人龚春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收粮,龚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刘收粮被执行人龚春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收粮与被执行人龚春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龚春山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1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