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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认仇、龙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认仇,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认仇。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礼慧。被执行人龙剑。申请执行人卢认仇与被执行人龙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桂12民终8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认仇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龙剑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52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剑于2017年11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卢认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524.3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卢认仇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8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德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