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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36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51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朱荣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