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邱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被执行人:邱志国,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诶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者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