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查六妹、陈刚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常熟金之星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六妹,陈刚,陈兰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常熟金之星物流有限公司,王道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704号原告:查六妹,女,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陈刚,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陈兰琴,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549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大王基207号。负责人:卫民。被告:常熟金之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TLKCXF,住所地江苏省尚湖镇练塘缪弄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霖。被告:王道礼,男,1987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查六妹、陈刚、陈兰琴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常熟金之星物流有限公司、王道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查六妹、陈刚、陈兰琴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查六妹、陈刚、陈兰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