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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伟燕、郑燕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伟燕,郑燕斐,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5781号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张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公司员工。被告:朱伟燕,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郑燕斐,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全友,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夏晓虹,女,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朱狮吼,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丰成,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燕、郑燕斐、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朱伟燕、郑燕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11日前为16533.33元,后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燕、郑燕斐、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9日,被告朱伟燕、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协议》一份,约定五被告之间组成联保小组,分别向原告申请贷款,对在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间所借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朱伟燕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4月13日,被告朱伟燕、郑燕斐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伟燕、郑燕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1.7%。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朱伟燕发放贷款人民币40万元正。借款到期后,被告朱伟燕仅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燕、郑燕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付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对被告朱伟燕、郑燕斐的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由被告朱伟燕、郑燕斐、朱全友、夏晓虹、朱狮吼、朱丰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