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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521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回山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1775419L)。法定代表人何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岚镇平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767389213)。法定代表人王剑。申请执行人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4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经本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8438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