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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小勤与杨子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勤,杨子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036号原告:谢小勤,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胡宾,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荣,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新干路25号。负责人:姚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勤与被告杨子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子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勤撤回对被告杨子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76元,由原告谢小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腾书 记 员 陈壮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