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发财与被告杨代操、曾维芬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40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发财,杨代操,曾维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408号原告:廖发财,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杨代操,男,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曾维芬,女,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廖发财诉被告杨代操、曾维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廖发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发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发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63元,由原告廖发财负担。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