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冬梅、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冬梅,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朗和,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长江蓄电池有限公司,钟虎和,苏婷,韶关市领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永绍,钟永树,钟柳和,卢斌,吴二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冬梅,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雄市雄州镇林荫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赖建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朗和,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马渡公路68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钟永绍。原审被告:广东长江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北江工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钟虎和。原审被告:钟虎和,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审被告:苏婷,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审被告:韶关市领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马渡公路68号(中威公司厂区内预留地)。法定代表人:钟柳和。原审被告: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群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钟耀和。原审被告:钟永绍,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钟永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钟柳和,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审被告:卢斌,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审被告:吴二妹,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邓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钟朗和、韶关市中威有色金属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长江蓄电池有限公司、钟虎和、苏婷、韶关市领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永绍、钟永树、钟柳和、卢斌、吴二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82民初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冬梅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进行审理。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朗和签订的主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及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从合同《保证合同》皆约定由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驳回邓冬梅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邓冬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陈东阳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