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海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北京和昆鑫发玉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06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北京和昆鑫发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朱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庆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海霞与北京和昆鑫发玉器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和昆鑫发玉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和昆鑫发玉器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