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小四与郝宏法、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4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原告刘小四与被告郝宏发、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2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2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郝宏发”补正为“郝宏法”;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补正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审 判 长 毕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