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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与陈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陈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078号原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桃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柳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汉忠,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海,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陈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海的起诉,是其基于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承担。审判员  许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