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执异55号异议人(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29383139。法定代表人:宁志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瑶,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保全人(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088278C。法定代表人:陈章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正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玲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查封了九龙山公司名下的股权、房产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九龙山公司对本院的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九龙山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九龙山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谊审 判 员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