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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宋长江与胡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60号关于申请人宋长江与被申请人胡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吉0621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胡福斌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被申请人胡福斌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法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