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6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某某人民陪审员 范某某人民陪审员 林某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