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建兵与刘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兵,刘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7367号原告:段建兵,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辉,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段建兵因与被告刘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辉并非汽车销售人员,以帮助原告购买宝马118i时尚运动版白色轿车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代收原告5000元,后并未帮助原告成功购车,也未返还该款。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段建兵5000元。驳回原告段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