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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德洋与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王伟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洋,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王伟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331号原告:魏德洋,男,1975年11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崇贤路598号。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董事长。被告:王伟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魏德洋与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王伟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德洋撤诉。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金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