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161号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开泰花园小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7822858G。法定代表人:陈小军,经理。被申请人:高忠武,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申请人山东荣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忠武银行存款13372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10273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忠武银行存款13372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