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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姜俊年与张洪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年,张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1841号原告:姜俊年,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张莉莉(系姜俊年的妻子),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张洪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原告姜俊年与被告张洪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姜俊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俊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俊年负担。审判员陈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房慧灵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