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纪永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62号被执行人纪永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镇。本院在执行纪永生罚金一案中,纪永生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