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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纪永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62号被执行人纪永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镇。本院在执行纪永生罚金一案中,纪永生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