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金燮岩与甘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燮岩,甘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289号原告:金燮岩,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甘生忠,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兰,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香,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金燮岩与被告甘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燮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