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永海申请杨继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海,杨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海,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杨继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孙永海与杨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继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永海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杨继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永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继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