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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碧红、范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碧清,范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碧清,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隆回县。被执行人范碧红,女,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碧红、范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范碧红、范碧清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