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克执字第185-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占方与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方,王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克执字第185-1、186-1号申请执行人:高占方,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兴旺家园5号楼6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方大酒店东老四小院前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高占方与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俊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依照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申请将其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2号住宅楼2单元201室、202室、601室、602室,3单元601室、602室,4单元601室,2号商住楼01-2号厅,3号商住楼03-1号厅予以重新评估作价,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内灵信法估字【2017】第0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佰陆拾肆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2648237.00元)。送达该评估报告后,申请执行人高占方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对该评估报告均无异议。后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高占方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占方同意以二拍价格人民币1483906元接受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2号住宅楼2单元201室、202室、601室、602室,3单元601室、602室,4单元601室,3号商住楼03-1号厅抵顶欠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2号住宅楼2单元201室、202室、601室、602室,3单元601室、602室,4单元601室,3号商住楼03-1号厅交付申请执行人高占方抵顶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高占方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高占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2号住宅楼2单元201室、202室、601室、602室,3单元601室、602室,4单元601室,3号商住楼03-1号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