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秀全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秀全,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7年8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释放;2017年9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贡井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秀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韵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秀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钟秀全饮酒后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自贡市贡井区盐马路行驶至自贡市贡井区长征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并被带往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秀全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1mg/100ml,达到并超过醉酒驾驶规定的相关标准。另查明,被告人钟秀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钟秀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秀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秀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秀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秀全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秀全违反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钟秀全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钟秀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秀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