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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润拴与刘海斌、高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拴,刘海斌,高晓红,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刘润拴,男,汉族,山西省交口县温泉乡后务城村****号。被告刘海斌,男,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高晓红,女,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高建新,男,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原告刘润拴诉被告刘海斌、高晓红、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并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晋0105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润拴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海斌、高晓红、高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刘海斌、高晓红、高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拴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小军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白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