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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树荣与廖树英、彭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荣,廖树英,彭华兵,彭华梅,彭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1766号原告:张树荣,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廖树英,女,1953年12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彭华兵,男,1978年4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彭华梅,女,35岁,彝族,居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彭华丽,女,32岁,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张树荣与被告廖树英、彭华兵、彭华梅、彭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树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张树荣负担。审判员  付玲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