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树荣与廖树英、彭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荣,廖树英,彭华兵,彭华梅,彭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1766号原告:张树荣,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廖树英,女,1953年12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彭华兵,男,1978年4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彭华梅,女,35岁,彝族,居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彭华丽,女,32岁,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张树荣与被告廖树英、彭华兵、彭华梅、彭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树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张树荣负担。审判员 付玲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