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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承林与被告重庆吉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贵芬、黄吉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林,重庆吉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贵芬,黄吉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072号原告:何承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金生,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吉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曾贵芬被告:曾贵芬,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吉前,男,1986年1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何承林与被告重庆吉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贵芬、黄吉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吉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贵芬、黄吉前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靖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林撤回对被告重庆吉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贵芬、黄吉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何承林负担。审 判 长  文 涵审 判 员  李绪丽人民陪审员  何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