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静、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160号申请人:李静,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法定代表人: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静,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保全价值5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太平洋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保全价值5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