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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伟与李晓伟、杜卫国、张建伟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李晓伟,杜卫国,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武伟,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晓伟,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杜卫国,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横涧乡马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9********。武伟与李晓伟、杜卫国、张建伟合同一案,本院(2017)豫122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