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王雪松与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松,童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920号原告:王雪松,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童欢,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王雪松诉被告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