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蓝国平与寻乌县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国平,寻乌县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34民初1075号原告:蓝国平,男,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寻乌县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泽余,职务:村主任。原告蓝国平诉被告寻乌县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拖欠原告工程款74166.2元;2、支付自2007年6月起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6月承建图岭村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74166.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寻乌县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蓝国平工程款74166.2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同意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14000元,余款60166.2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不计付利息;二、如果被告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欠款,则原告蓝国平可就全部未归还欠款本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被告寻乌县三标乡图岭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纲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华运萍代理书记员 曾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