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党学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宁022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学磊(绰号:土坷垃),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平罗县。2011年9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学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党学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党学磊至××县家属院,从大院墙翻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后从未锁的房门进入室内,将朱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手镯、一对银手镯和224元现金盗走。经平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金银首饰共计16272元(保留到整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党学磊被抓获到案,涉案金银首饰及现金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学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学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64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党学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学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学磊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党学磊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学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张银审判员王永碧人民陪审员王卫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周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