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民初358号原告:张某1,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雄市,被告:叶某,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雄市,原告张某1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魏修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陪审员郭先全、杨文信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两次开庭被告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现有儿子张某218岁,结婚9年后,开始发生矛盾,经2004年、2005年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不好,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双方外出打工,到现在,分居达12年,无夫妻生活,婚姻名存实亡,被告离家至今有12年之久,对儿子也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全部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在2009年3月和2016年7月起诉了两次,现在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夫妻无感情,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讲的不是事实,小孩一直是由被告照看的,家务活也是被告做的。如果被告不出去务工,原告就要打被告。原告在外有女朋友,而且还生育了两个小孩,所以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与原告是2005年元旦吵闹之后,就分居了。原告浪费被告的青春,被告现在一个人怎么过?原告还教唆儿子不见被告,原告补偿给被告100000元,就同意离婚,不补偿被告,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儿子张某2。原告称被告对儿子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12年,夫妻无感情,要求离婚。被告认可夫妻从2005年分居生活,但认为儿子一直由被告照看长大,一直都在支付抚养费,已尽抚养责任,是原告教唆儿子不见被告,原告有外遇,并与别的女人生育小孩,原告浪费被告的青春,现被告生活困难,无房屋,需租房住,被告要原告补偿100000元,才同意离婚。原告不认可自己有外遇,否认与别的女人生育小孩,并提出如被告同意离婚,愿意补1000元给被告。被告主张原告在2002年借了被告300元,原告不认可。原、被告均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本院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夫妻因缺少沟通,不能及时化解夫妻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后夫妻分居生活,更加深夫妻矛盾,10多年的分居,夫妻名义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张某2不到1个月就年满18周岁,且现在务工,能自己独立生活,因此,张某2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由其自己选择。被告主张原告在外与别的女人生育了小孩,但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与原告离婚后,被告靠租房屋居住,属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被告要求原告济经帮助,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酌情由原告济经帮助被告7000元。被告称2002年借了300元给原告,因被告未提供夫妻之间对各自的收入的管理有特别的约定,又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张的300元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即使使用了,也不是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300元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1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原告张某1济经帮助被告叶某70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三、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50元。原告已预交应负担的150元,被告负担的150元,由被告直接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修文人民陪审员 郭先全人民陪审员 杨文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艺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