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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洪忠申请执行曹向阳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忠,曹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雷洪忠,男。被执行人曹向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曹向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向阳在2017年5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向阳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向阳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