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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小平与福建省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云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福建省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云升,周道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1041号原告:黄小平,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福建省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长坝哩28号。法定代表人:邱兴涛。被告:廖云升,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泰宁县。被告:周道勇,男,成年,民族、职业不详,住泰宁县。原告黄小平与被告福建省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云升、周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黄小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小平以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黄小平负担。审判员  朱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