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权重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重森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36号罪犯权重森,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浦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权重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权重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08月2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权重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权重森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犯未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无低保或贫困证明,且狱内消费较高,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6月期间,罪犯权重森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假烟,权重森参与22次,价值2462240元。罪犯权重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罪犯消费流水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权重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情节及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重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