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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王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912号原告:张胜利,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王丽华,女,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张胜利与王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胜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张胜利负担。审判员  韩志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