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玉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494号被执行人:金玉宝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玉宝罚金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玉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金玉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振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