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天和瑞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礼泉县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和瑞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礼泉县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和瑞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东口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8399739-5。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萍,系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礼泉县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组织机构代码证:22195070-4。法定代表人:闫振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咸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权利人借款本金784.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