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本院在执行蔡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本院(2017)苏1023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9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至目前,被执行人魏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富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