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负责人崔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